松桃苗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党政机关保留车辆的管理, 促进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委办字〔2016〕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党政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车。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按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和应急保障的车辆。
调研接待用车: 是指用于副处级领导调研以及副处级以上重要接待的车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调研接待用车仅限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机关适当保留,保留车辆以中巴车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专用车辆。(仅限于中央规定的配备范围)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的车辆。
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是指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为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相关岗位配备的工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 编制及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铜仁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铜委办字〔2015〕102号)和《松桃苗族自治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松党办发〔2016〕18号)确定的车辆核编标准核定车辆编制进行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未核定编制的车辆, 一律不得配备更新。
第五条 县级机关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编制分配严格按照《松桃苗族自治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松党办发〔2016〕18号)文件要求执行,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按现有车辆保留,且不占全县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编制。
第七条 党政机关按规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相关业务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重新核定编制。
第八条 按规定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含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保留车辆及数量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负责核定党政机关各单位车辆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汇总党政机关车辆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其车辆更新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拨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新能源汽车占比不得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应急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县级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及其他车辆,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标准应当控制在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配备9座以下客车的,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配备10至15 座客车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配备16座以上客车的,价格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等外,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 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标准应当控制在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配备9座以下客车的,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配备10至15座客车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配备16座以上客车的,价格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超过以上标准配备更新的,需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凡需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的党政机关,应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松桃苗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纳入年度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人员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松党办发〔2015〕18号)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通过货币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外的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副处级以下公务接待、重大活动以及集体公务出行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对到交通条件差、社会化方式保障困难地区的公务出行,允许使用保留车辆。
第二十条 加强用车管理,严格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主要用于各单位机要通信、一般应急公务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闲置浪费,可用于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区域内紧急公务活动(限1小时内赶到的);也可用于保障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调研、接待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督查、暗访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要保证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建立执行车辆使用记录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条件成熟的单位积极推行公务用车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随时掌握车辆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和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岗位的车辆外,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喷涂明显标识,喷涂方案及具体措施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其他保留车辆应作明显标识,接受社会监督,标识方案及具体措施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更新、配备、审批、使用等各项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以下违规违纪行为:
(一)违规核定车辆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要制定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